王**诉被告何**、第三人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46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月14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因资金周*困难,被告何**向原告王**借款。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4日,被告何**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5046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拒绝,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诉至法院。
何**辩称,原告主张的11笔借款都是原告偿还答辩人的借款或者是商业往来...(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