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芝市巴*****(以下简称林芝园艺场)与被上诉人西藏林芝************(以下简称圣果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芝园艺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圣果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芝园艺场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圣果公司向林芝园艺场支付自2020年8月31日至实际返还果园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2.依法撤销(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五项,改判圣果公司向林芝园艺场支付违约金40,000元,并承担公告费700元;3.由圣果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理由:一、圣果公司与林芝园艺场之间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已于2020年8月30日解除,解除后圣果公司继续占有果园,应当向林芝园艺场支付2020年8月3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林芝园艺场在一审时主张的诉请为自2020年11月4日至实际返还果园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系基于林芝园艺场主张《果园承包合同》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故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11月4日起计算。据此,林芝园艺场主张的占有使用费是自合...(本文书还有5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