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森熙********(以下简称森熙教育公司)、陈*与被告深圳市复*********(以下简称复米公司)、深圳市大**************(以下简称大小米教育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熙教育公司及陈*向本院提出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其在实名认证搜狐号“大米和小米”中...(本文书还有1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