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陇县巧乐***、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陇县巧乐***的经营者暨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菜款180000元、利息损失14397.75元(从2020年3月8日至2022年2月22日,以年利率4.05%计算),共计194397.75元;2、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4.05%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河滨市场批发蔬菜的个体户。从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底,被告从原告处批发赊销蔬菜用于超市经营。到2020年3月8日,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菜款18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此后,原告催要,被告推诿不付。
被告陇县巧乐***的经营者暨被告李**答辩称,拖欠原告货款属实。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民间借贷,被...(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