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令*因与被上诉人遵义某甲********(以下简称“某乙某戊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3)黔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令*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与遵义坤航云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被上诉人进驻坤航云某新城招投标程序违法,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招投标文件。但一审并未对该事实进行查明。上诉人经过查实,云某新城项目开发商某甲公司于2020年11月委托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新舟新城物业进行招投标,2020年12月10日开标时,仅有三家某戊公司参与投标,中标单位为被上诉人,另两家公司为遵义某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万某庆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核实,遵义某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万某庆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最终受益人均为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本文书还有4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