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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捕捞水产品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赣0403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10
  •  
  • 【案例概要】

    九江市浔*******以浔检刑诉(202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指派检察员杨*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浔*******指控:

    2022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与张某3、张某9、查某2(均另案处理)等鄱阳湖非法捕捞团伙成员约定,其非法捕捞渔获物由李**收购后贩卖。张某3、张某9、查某2各自与他人合伙购置铝合金渔船、船用外挂汽油发动机、丝网等捕鱼工具在鄱阳湖庐山市水域非法捕捞鲢鱼、鳙鱼等渔获物,并将这些鱼出售给李**。被告人李**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除少量供应自己的庐山市农贸市场水产档口日产常销售外,其余被李**驾驶赣g7××**白色小货车运至九江市××市场销售。202...(本文书还有11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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