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饮者责任,共同饮酒本为情谊行为一般不应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但大量饮酒可能会导致饮酒者的认识能力、行为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使饮酒者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危险的境地。正是基于同饮者的先行共饮行为,才负有了消除危险或者救助陷入危险之人的作为义务。同饮者必须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共同饮酒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就本案同饮者而言,首先,本案受害人虎妍系酒后坠楼身亡,并非由于饮酒过量直接导致死亡。同时,没有在案证据证明案涉同饮者有劝酒、灌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受害人饮酒过量,或因激烈冲突引起受害人情绪失控导致过激行为,虎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与饮酒聚会,应对自己的酒量及各方面身体精神状况负有相应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及后果负有相应的判断能力。与虎妍关系较为亲近的王*、杨**、罗**的陈述,均一致反映出虎妍饮酒至少大部分饮酒是在欣都龙城的usbeer酒吧以及虎妍在转场途中的出租车上呕吐、下车后需要人搀扶的情况,综合其...(本文书还有3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