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其所借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保全保险费、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9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万元,由于原告一直没有找到借条,被告不承认,现原告已找到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李**辩称,1、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所诉的借款发生于2009年至今已经14年之久,原告从来未向被告主张过;2、原告所诉的借款不存在,事实情况是2009年被告给原告修建彩钢房,原告给被告预付了1万元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结算时已经把1万元从已付工程款里面扣除,当时要求返还借条但原告称借条找不到,故没有返还,时隔十几年原告又以民间借贷起诉被告,原告是虚假诉讼,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责任。
经审理...(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