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被告林**于2024年8月1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林**不服该裁定,于2024年8月29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2024)鄂****号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维持本院裁定。原告谢**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8月22日裁定:冻结林**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向谢**支付借款130000元;2、判令林**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责任保险费等全部相关费用。在诉讼过程中,谢**变...(本文书还有2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