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曹**于2011年6月2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50162200-011-2011000128);2.被告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503.24元、利息2668.46元、罚息143.95元(截至2023年12月23日止,此后利息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0%;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3.被告曹**偿付原告为追索贷款本息所支付的律师费7399元;4.由原告对抵押物位于临桂县...(本文书还有3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