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争议较大,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食葵损失25653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2021同在奇台县五马场乡半截泉牧业二村种地,二人土地相邻,原告土地在被告东*。2021年5月16日被告在自己小麦地里使用无人机打农药,农药漂移至原告的食葵地,给原告造成药害,经鉴定原告损失256530元,原告现依法起诉。
谢**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不愿意赔偿,打农药不是被告打的,是被告请的人驾驶无人飞机打的农药。农药的确造成原告农作物损害,但是当天的风力是3级比较小,并且被告的地和原告的地相隔60米左右,原告应当在庄稼未收的时候起诉被告。其提交答辩状辩称,1.被答辩人所陈述的花葵苗受损程度,是种植花葵地的气候、土壤等客观原因直接导致的,而不是答辩人喷洒农药造成的。...(本文书还有3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