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瑾*********(以下简称瑾恩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翔*********(翔禹公司)、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璐莎独任审判。被告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4)浙078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罗*不服该裁定,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中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浙07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瑾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翔禹公司(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线上开庭),被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瑾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0441.5元及逾期违约金(自2023年5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平台罚款23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260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初,案外人景振江通过微信与原告法人蒋*洽谈拖鞋买卖事宜,并发送了购买方为被告吉林省翔*********的《电商合作合同》,让原告盖章后回传。合同约定:(1)乙方要求甲方为其代发,拖鞋成本为每单3.2元,快递成本为2.1元,每一单乙方应当支付甲方5.3元;(2)乙方应于2023年5月9日23:00前支付甲方定金12万元整,并承诺于2023年5月15日支付甲方剩余尾款;(3)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部分对应货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还需承担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因此提起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等;(4)发生纠纷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照罗*及案外人的指示地址进行一件代发。期间,被告罗*支付了部分货款。2023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罗*进行对账确认:总货款为285537.5元,被告罗*支付了95000元,平台罚款23000元,另原告应被告要求在2023年6月10日再次一件代发2840双拖鞋,价值为15904元。就前述款项,被告...(本文书还有8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