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尹**返还借款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尹**负担。事实和理由:夏**与尹**系朋友关系。自2011年起,尹**以资金周*为由多次向夏**借款共计70余万元,后尹**返还了部分借款。2018年5月18日,双方经结算,确认尹**共欠夏**借款32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经催要,尹**于2018年6月7日、7月28日分两次共返还20万元,余款12万元至今未还。
尹**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夏**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夏**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1份,证明双方于2018年5月14日结算,确认尹**欠夏**借款3...(本文书还有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