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天立**********(以下简称天立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消**********(以下简称湖南消防四川公司)、第三人成都骏极******(以下简称骏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湖南消防四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骏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湖南消防四川公司向天立公司支付违约金192000元;2.湖南消防四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1日,天立公司与湖南消防四川公司签订《消防供水材料销售合同》,约定湖南消防四川公司向天立公司购买一套地上消防泵站设备,用于湖南消防四川公司承建的成都大学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成都建设项目中物流中心的消防泵站项目。合同约定总价为960000元,并约定了履行方式、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违约责任约定:双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须支付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给对方。以上合同签订后,湖南消防四川公司并...(本文书还有2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