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与被告郑州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郑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安装费余款95,8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郑州市**大学路**号签订了一份《康桥汝河花园d3地块电梯安装合同》,合同编号为lz****697,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订购的电梯进行安装,项目名称为康桥汝河花园d3地块电梯安装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项目地点位于郑州市**路**路**东南区域,合同总额为1,337,300元。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均作了较为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以后,被告从原告处提货了14台电梯,原告积极的为该14台电梯完成了安装,所安装的电梯分别于2016年12月...(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