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郭**、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银消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郭**、鲍**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的玉环市【玉国用(1998)第****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xxxx号】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借款本金113403.51元、律师代理费340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费【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1%计算(需扣除已支付的123.8元),滞纳费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贷款余额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上利息、滞纳费、律师费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本息等暂算至2021年5月31日共计为124539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5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了《[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