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某某农业公司、某某公司、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被告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年息3.85%计算,从2023年7月26日起至本息还行止的利息。截至2024年4月25日,利息为:154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从2023年7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违约金以30万本金为基数,按每年15.4%计算,截至2024年4月28日,违约金为:61600元;三、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6月26日,被告贵州黔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签定《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2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