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车尾款55812元及利息暂计5498.4元(利息以558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从2023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4月10日);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4年6月4日对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本文书还有37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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