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与被告刘**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鲁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7)鲁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合计188479.21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6日,原告在参加朋友婚庆活动时,被告组织的婚庆车队中一辆号牌不明的车辆突然开启车门,将原告撞倒,原告摔倒后,被路边废弃的玻璃门划伤左臂。原告住院治疗20天,经诊断为左侧尺神经损伤、肱二头肌断裂、肱三头肌断裂等伤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刘*...(本文书还有2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