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陈**、胡**与被告高**、第三人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5日追加蔡**为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于2023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陈**、胡**及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黄**到庭参加诉讼,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陈**、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高**立即偿还谢*工资1400元,胡**工资750元,陈**工资1750元;2、诉讼费用由高**承担。事实与理由:谢*、陈**、胡**于2023年3月3日受雇于高**到石狮市**镇**村**号音乐会所装修,谢*从事木工工作,胡**从事搬运工作,陈**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按天计算工资,双方劳资...(本文书还有1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