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毅雄********(以下简称毅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合园********(以下简称合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23)青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2023)青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根据双方签订的块石合同第三条第3项约定“结算方式:乙方先出料,甲方按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支付”。在双方未结算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合园公司支付给上诉人毅雄公司130万元块石款及已开具给被上诉人合园公司170万元增值税发票,是否是按进度支付的进度款...(本文书还有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