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邓**于向2021年1月5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708元
1、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告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王**仍未履行。2、本院自2021年1...(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