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罗**、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杨**、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李*,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8142.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5704.9元、鉴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855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住宿费400元、交通费5979.5元、财产损失4480元,共计141551.07元(庭审中,原告将其中的医疗费变更为18896.5元、将交通费变更为6342.5元,合计142667.9元);2.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在其为贵h5××**号车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有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在其为贵hv××**号车承保的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22日,被告罗**驾驶贵h5××**小型轿车由麻江县康庄南路往感恩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感恩路段时,遇前方交通警察设立检查点,为逃避检查驾驶车辆往康庄南路方向倒车。20时45分许,当车倒车至××庄××路××+10m(小地名:后坝十字路口)处时,碰撞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贵hv××**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又行驶上人行横道碰撞行人杨**、杨**,造成杨**、杨**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罗**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杨**、杨**无责任。原告的伤情经贵州某某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1.原告构成十级伤残;2.原告的护理时...(本文书还有7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