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水麦积******(以下简称麦积农合行)与被告王**、刘**、金**、金**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积农合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姚**,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金**、金**2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积农合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王**、刘**共同偿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39212.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止;自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6月21日以本金35万元,按年利率11.05%计算);并判令二被告偿还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的利息(以35万元本金数,按年利率11.05%计算);2.依法判令金**、金**2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王**、金**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王**贷款40万元;贷款用途为果品收购;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止:贷款执行年利率8.5%,借款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还款的,...(本文书还有4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