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彭*因与被上诉人佛山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佛山某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3985.77元予许*、彭*;二、驳回许*、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4.15元(许*、彭*已预交),由许*、彭*负担399.15元,佛山某有***负担325元。佛山某有***负担的份额325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许*、彭*多预交的诉讼费3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上诉人许*、彭*不服...(本文书还有4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