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为与被告上海灵梦********(以下简称“灵梦公司”)、朱**、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被告尹*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被告朱**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经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朱**的管辖异议申请。被告朱**对此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朱**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故驳回其上诉。在被告朱**提出管辖异议期间,因被告灵梦公司无法以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3年2月6日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被告朱**于当日向本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因未预交鉴定费被退回。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晓青独任审判,于202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灵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本文书还有3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