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诉被上诉人天津市人***(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西区政府)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原告书面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为:“一、所需信息的描述:贵机关制作、保存的准予2021年3月5日在天津政务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2020年位置发布《河西区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行政机关公文。二、要求提供的形式:1.请作出告知书;2.请提供所需政府信息1:1比例、纸质公文的复印件;3.请在1.2项上分别加盖、并在第1.2项骑缝加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用章;4.请以快递书面送达申请公民”。河西区政府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告知书》(编号:2021-1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本文书还有3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