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张**、景**、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4166.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5日晚,盛**(原告盛**之子)下班后在家休息,被告于**微信联系,邀请盛**出来喝酒,后盛**与被告于**、于**、杨**、卢**一起在肃州区东环南路天鼎主题酒菜馆吃饭喝酒。众人吃完饭散场后,盛**驾驶摩托车带于**回去,行驶至酒泉市中医院路段时,与杨*龙驾驶的机动车发...(本文书还有43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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