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双***********(以下简称双城汇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港*******(以下简称港荣公司)、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城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邓**,港荣公司、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城汇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双城汇公司向原告返还代理销售佣金80455.82元及利息(以80455.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双城汇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被告双城汇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70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4.被告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原告与被告双城汇公司双方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双城汇公司代为销售“金色年华花园”项目,委托期限自...(本文书还有3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