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诉被告北京临空**********(以下简称临空管委会)、北京市顺*********(以下简称空港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临空管委会、空港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北京空港********(以下简称空港开发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桑**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临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宋*、吴**,被告空港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及委托代理人张**、徐**,第三人空港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1月22日,桑**位于原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区,×路西侧,×厂后的房屋及附属物被拆除。
桑**诉称:桑**系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原×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建有正房、厢房和耳房,并在此处拥有生产加工塑料制品等产品的加工企业,为首都机场生产加工塑料制品,包括一次性拖鞋、纸餐盒、机上专用塑料袋。1997年5月,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空港开发公司曾用名)对上述宅院进行拆迁,为补偿桑**经营工厂的损失,给桑**提供×厂后边东西长45米、南北50米的土地(案涉地块)用于建厂继续经营,并出具《关于马连店拆迁北京凤天塑料制品厂移地经营生产厂房用地说明》作为凭证。1998年3月18日,原空港工业区董占云经理责成北京空港工业区居民委员会与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用以保障桑**对案涉土地享有的权益。案涉地块上的房屋自1997年9月26日开始建设,至强制拆除前总建筑面积为3256平方米,且先后有七家商户在案涉房屋依法进行注册并合法经营。临空管委会、空港街道办事处及空港开发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1日、2017年11月18日就上述土地上的房屋经营人联合出具《告知书》及《通*》,要求租赁桑**房屋的商户停产停业,由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对案涉房屋进行临时查封,且责令各商户于20...(本文书还有7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