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相关情况。
1、2019年7月29日22时20分许,被告叶**驾驶粤b×××××号车在观澜观平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观澜观平路新田老三村**栋门口路段时,车身左侧与行人原告曾**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曾**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处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前往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9月10日出院,实际住院43天。出院医嘱为住院期间留陪两人,出院后加强营养。本次事故,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646.9元,其余医药费均由二被告支付,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赔偿完毕。
2、2019年11月4日,原告自行委托广东龙城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曾**的...(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