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之光********(以下简称之光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雅************(以下简称雅琛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之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蔡**,被告雅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之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雅琛公司向之光公司支付广告发布服务费15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本案立案之日计算至雅琛公司付清全部广告发布服务费为止)。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双方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雅字(2022)琛第销第0072,以下简称涉案合同),雅琛公司委托之光公司在深圳宝安区、福田区及南山区共19块广告牌投放led广告,广告内容为:湾际壹号;广告发布期自2022年6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实际发布期限为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7月4日);广告发布费合计为150万元。之光公司已经按照合...(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