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新长江某某公司)与被告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长江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长江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9149元(132.59㎡×3元/月/㎡×24个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2元(以每月物业管理费398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1日起按4%年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本文书还有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