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85年1月**日出生,汉族,宁夏汉唐********销售总监,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汉唐********(以下简称汉唐科技公司)、黄**、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上诉人汉唐科技公司及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张*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汉唐科技公司、黄**、李**承担。事实和理由:1.张*与汉唐科技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和张*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两个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不能因张*出借给汉唐科技公司的借款系从中航信托公司处借得,就认定只存在一个...(本文书还有4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