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庹**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金*******(以下简称金桂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庹**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关于上诉人要求建造楼梯的问题,被上诉人开发的案涉商品房虽在2019年3月14日取消了原户内楼梯,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修改通知单,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9年4月14日签订的合同中案涉商品房附图有户内楼梯,且向上诉人展示的样板房也有户内楼梯。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本案商品房系设计修改在前,签订合同在后,该修改设计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另行为其建设户内楼梯;2.关于逾期交付问题,合同附图明确被上诉人应为上诉人建造户内楼梯,实地验收被上诉人取消了户内楼梯,上诉人拒绝收房,故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本文书还有2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