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财保南宁公司)诉被告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财保南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59491.1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4850.1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理赔款及保费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为32469.6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韦**未作答辩。
被告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本文书还有1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