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不服被告重庆市渝******于2018年1月2日作出的《重庆市渝******关于对菜园坝片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渝中府征发〔2018〕1号)(简称《房屋征收决定》),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于2018年3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8年4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采取标准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有的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之内,原告与该征收片区内的其他被征收人分别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由于各原告诉请撤销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针对同一行政行为分别提起撤销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针对每一个起诉进行审理,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也...(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