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高新*********(以下简称银川高新总公司)与被告宁夏中太********(以下简称宁夏中太镁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高新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中太镁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高新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银川高新总公司、宁夏中太镁业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宁夏中太镁业公司立即向银川高新总公司返还位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6套房屋(总面积为372.78平方米);逾期返还则按年租金53680.32元为基数、每日1%为标准支付违约金;3.判令宁夏中太镁业公司向银川高新总公司支付房屋租金41289.73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及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判令宁夏中太镁业公司以53680.3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为标准向银川高新总公司...(本文书还有4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