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车辆挂靠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查询信息截图等证据,经本院审查,对原告举示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渝bu2x**车辆挂靠在原告处经营,挂靠期限自2014年4月9日至报废时止;挂靠期间每年应向甲方交纳挂靠费5000元,每年一缴,并先交后行合同期间保险由原告代收代缴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乙方违约:①不按时交清本应缴款;②不按时交保险费;③挂靠期内,私自转让车辆、转让牌、证、擅自将车辆报废;①不按年审规定...(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