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巫**与被告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杨*赔偿原告巫**医疗费9069.34元、误工费2500.00元、护理费3000.00元、营养费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16569.34元。庭审中,巫**主张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变更为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0元,合计:17069.34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送其子唐某回原告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住房处,被告的同行人员李*等4人和巫**因敲门问题发生言语争执。原告因不...(本文书还有1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