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桂**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保险代偿款31591.88元(其中剩余本金30951.34元、贷款利息609.49元、逾期罚息31.05元),2.被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3516.88元(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9月25日);3.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全部款项35108.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