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某某**********(以下简称康奇某某公司)与被告通化某某**********(以下简称通化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康奇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晖、张**到庭参加诉讼,通化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康奇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通化某某公司返还货款共计140793.48元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2.判令通化某某公司承担律师费用8000元;3.由通化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1289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8日,其在通化某某公司处购买石油机械配件等产品,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款共计140793.48...(本文书还有1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