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宋**与被告李*、第三人赵*、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冯**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支付超出建房费用的售房款1457300元。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冯**购买第三人赵*位于苍溪县的房屋及土地。2011年10月2日第三人冯**又卖给二原告之子李*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年10月9日李*林出资80000元以第三人冯**的名义在李**、被告李*、林**处购买50㎡的土地。李*林用上述两块土地以第三人赵*的名义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进行房产开发。2012年9月6日李*林以第三人冯**的名义与被告李*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被告李*承建房屋**层,其中住房24套、门面6间,2013年3月完工。李*林先后支付第三人冯**610000元购房款,其中包括从李**等3人处购买的土地80000元。同时李*林先后支付被告李*建房款1250000元。此后被告李*将11套住房...(本文书还有4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