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5年中旬,被告人晏**利用担任沾益区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杨*2人民币2万元,帮助杨*2协调其子到粮食局工作事宜;2.2016年3月,晏**利用担任沾益区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以帮杨*1争取本单位负责的粮油储备仓库建设项目为由,向杨*1索*人民币8万元。
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晏**向沾益区人民检察院退缴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2017年7月11日,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做出扣押决定。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晏**死亡。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归案经过证明: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晏**向沾益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并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
2、户口证明、死亡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本文书还有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