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梧州市鑫*********(以下简称鑫洋公司)、广西南宁****************(以下简称梦之岛梧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爱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瑜、人民陪审员林丽君参加的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被告梦之岛梧州分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广西南宁***********(以下简称梦之岛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4年8月22日、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鑫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梦之岛梧州分公司、梦之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原告为梧州市××路××号金苑时代广场**层**号商铺的业主。2003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鑫洋公司以售后返租的形式...(本文书还有3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