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为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引导至义乌市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项孟*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6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自2022年5月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16.6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2分。2022年5月4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欠...(本文书还有1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