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皓某******(以下简称皓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3)鲁0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皓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全部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刘*工资报酬按计件工资执行,如何休假由刘*自主决定,皓某公司没有规定刘*休假天数,也从没有安排刘*加班。皓某公司不应当向刘*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一审判决认定皓某公司支付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错误。二、皓某公司不应当向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皓某公司不为刘*缴纳社会保险,由刘*自行解决社会保险问题,皓某公司将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连同工资发放给刘*,皓某公司对刘*未按...(本文书还有2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