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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与毛**、新余市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赣05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3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8日11时42分,第一被告驾驶登记在第二被告处车牌号为赣k3××**的小车,停在青年路清泉花园,在开门时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赣k9××**的轻便摩托车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6月2日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送往新余市新钢中心医院入院治疗,住院12天后于6月9日出院,花费门诊费用946.93元(5月28日,由第一被告垫付),住院治疗费用9977.95元。出院医嘱:继续对症治疗,如伤情加重建议手术,不适随诊。原告住院期间,第一被告为原告聘请了护工护理12天,花费护理费1800元。同年6月10日,原告前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共花费住院医疗费用64683.06元,门诊费用45元,出院医嘱为:全休3个月,每2-3天换药一次,避免完全下地负重行走,加强营养,加强护理,随时复诊等。出院后原告于深圳市龙华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换药花费72.4元,...(本文书还有296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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