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仁、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22194.87元、残疾赔偿金48676元、护理费8863.2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25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1870元、鉴定检查费470元,合计119834.07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10日,案外人孙*驾驶蒙dc××**号小型轿车在红山区××庙××镇××村××村路××号门前将原告撞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赤峰市医院及赤峰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案外人孙*驾驶的蒙dc××**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后经赤...(本文书还有2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