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万**因与被上诉人富源县某*******(以下简称“某某煤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24)云0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2022年5月16日万**停工留薪期满,2022年11月16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万**仍有六个月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某煤业应当向其支付该六个月的工资57372元。2022年11月16日,某某煤业向万**出具《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编号:9544267),表示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5月6日起,工作年限为19个月,于2022年11月16日解除。2023年9月2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万**送达(2023)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煤业与万**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20日解除。但该二审判决是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才送达的。因原一审、二审周*漫长,某某煤业迟迟不解除其与万**的劳动关系备案,以致于万**不能去其他公司务工,也不给万**安排工作,万**只能待岗家中。在万**强烈要求下,2022年11月16日某某煤业才解除与万**的劳动关系,万**才得以请求富源县人社局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才可以去其他公司务工。因某某煤业既不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安排万**工作,导致万**待岗六个月,无论从这六个月是万**与某某煤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因某某煤业造成万**六个月待岗无薪,某某煤业都应当向万**支付工资。2.万**已经提供了某某煤业在其工作群中发的考勤表,证明了万**休息日加班三十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四天。某某煤业应当支付万**加班工资16807元。3.某某煤业未为万**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保机构不允许补缴,某某煤业应当将单位应缴部分54128元折现支付给万**。4.某某煤业未按万**...(本文书还有7780字未显示)